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02民初946号之一 原告:向以洋,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XX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华夏城市花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A,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杨柳路288号秦巴医贸园A区商业城A栋四楼, 负责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A诉被告达州市XX公司、荣真、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向以洋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以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计1204.50元,由原告向以洋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曲绍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