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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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XX公司与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1日 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02民初XX号 原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安XX(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A,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重庆市XX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2018年7月31日,原告湖北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湖北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B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