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2710号 原告冯宗X,女,生于1967年6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生于1963年2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