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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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2710号 原告冯宗X,女,生于1967年6月1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生于1963年2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B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