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张绍旺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0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成都XX公司与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XX公司与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达渠民初字第2292号 原告成都XX公司,公司地址:成都青羊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渠县渠江镇西城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原告成都XX公司诉被告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4日,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渠县XX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XX公司诉称,2013年5月8日原告成都XX公司和被告渠县XX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晶圣(KINGSUN)”铸造石栏杆项目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在渠县XX内制作和安装铸造石栏杆,合同价款暂定为126400元,单价为790元/米,工程量约为161米,2013年10月20日,经被告对原告制作安装的铸造石栏杆施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确定原告实际为被告制作铸造石栏杆158.13米,其中已安装123.23米,未安装34.9米,所剩材料折价22336.00元归被告所有,为此,经双方确认此次应付合同款为119687.70元,被告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支付给原告定金37920元,2013年9月16日支付原告合同款20000元,2014年1月26日支付合同款20000元,至今下欠原告31767.7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下欠款项,但被告拒不支付,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定作安装桥栏杆剩余费用31767.7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晶圣”铸造石栏杆项目施工合同,拟证明双方存在定作施工合同; 2、栏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表,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拟证明被告应付合同款为119687.70元; 3、银行电子回单、记账联,拟证明被告已按合同支付了80000多元合同款,下欠31767.70元, 被告渠县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举证, 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愿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并栏杆单体项目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合同价的95%,质保金5%,质保期一年,质保金不计息, 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制作和安装铸造石栏杆,双方建立的定作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初审表确定的应付合同款119687.70元,予以确认,对被告已付77920元合同款,予以确认,被告下欠原告合同款31767.70元,予以确认,根据《XX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XX应当相应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31767.70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渠县XX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XX公司欠款31767.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4年1月22日起到付清欠款时止的资金利息,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被告渠县XX賨人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家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A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