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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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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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开江县金山新型陶瓷建材厂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开江县金山新型陶瓷建材厂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开江民保字2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江县XX厂, 地址:开江县普安XX, 负责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开江县XX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开江县XX厂负责人A购买的长安XX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SA326C)进行查封,并已提供其自建的位于达川区石板镇官渡XX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达集用2014第280号)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开江县XX厂系个人独资企业,A作为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开江县XX厂负责人A购买的长安XX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川SA326C)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B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