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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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D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绍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D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达达民初字第3970号
原告A,女,汉族,出生于1962年9月9日,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生于1967年6月10日,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A,曾用名A,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系A之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XX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A与被告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B,被告A、B及被告C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A因资金短缺于2014年8月16日、8月21日、8月26日分别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4万元、6万元,共计2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为两个月,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被告A书立借条三张并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被告A自愿作三笔借款担保人,现三笔借款已到期,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A、B系合法夫妻,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A系借款担保人理应承担三笔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三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20万元及资金占有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因家里经营的企业需要资金,在原告处三次借款共计20万元属实,
被告A的代理人辩称:B向原告借款的事A不清楚,A将钱用于赌博,该20万元债务系A的个人债务,不应当由A偿还,
被告A辩称:B找我和原告借钱,说她老公的工程差钱,原告给A借款20万元,我担的保,
经审理查明:被告A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4年8月16日、8月21日、8月26日与原告A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乙方(被告A)在甲方(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4万元、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A给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条,原告与被告A在三份合同上签名,被告A作为担保人在三份合同和三张借条上签名,2014年8月17日、8月25日、8月26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别给被告A汇款10万元,4万元、6万元,A给原告出具了三张收条,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条、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凭条、A与B《结婚证》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A于2014年8月16日至8月26日向原告B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债务系被告A与被告B的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所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A没有证据证实B所负20万元的债务系个人债务,故被告A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A、B应偿还原告C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A自愿为20万元借款担保,在三份《借款合同》中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被告A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偿还原告C借款20万元及利息(计算时间:其中10万元从2014年8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4万元从2014年8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6万元从2014年8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被告A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雪
张绍旺律师,民商法法学硕士,工学学士,机械工程师。本科毕业于东北石油大学(原大庆石油学院)。在中石油从事多年机械技术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