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涛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6日 10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刘某系宣威人,在昆明市滇池路南亚风情园一个商铺里上班,通过微信认识了张某某(女),2012年9月10日凌晨12点左右,刘某约张某某到船房小区旁的一个夜市店吃烧烤,其间遇到了刘某的两名女同事,几人一起吃到凌晨2点多才散场,刘某喝了三瓶啤酒。酒醉的刘某送张某某回其住处,并要求在张某某处睡觉,其间刘某与张某某发生了两次性关系。9月11日下午三点半,刘某在其上班处,因涉嫌强奸被民警抓获。
二、办案经过:
9月14日,刘某的母亲决定委托胡涛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并希望通过会见刘某了解本案更多的情况。通过申请,律师于2012年9月19日依法会见了被羁押在西山区看守所的刘某。通过对会见,律师了解到刘某与张某某的性关系是建立在张某某默示认可的前提下发生,依照法律规定,该情况不属于强奸。随后,律师就该情况与承办警官进行沟通。
三、案件结果:
2012年9月26日,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的理由,对刘某不予批捕,刘某当天被释放,现本案已被公安机关以撤案的方式处理。得知结果后刘某及其母亲均对本案的结果比较满意,并对律师的专业性予以认可。
四、相关法条: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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