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贝贝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7日 11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311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王丛滨,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胡长公,男,1970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蔡元新,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 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娜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杨贝贝,安徽蚌埠知名律师,本地关系佳,在长期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刑事辩护、公司法务、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形成了自己的独到心得,可以针对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法律支持,得到委托人的诸多好评。
特别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赡养抚养纠纷、继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多次为安徽某知名白酒企业办理假酒侵犯商标权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办理了诸多侵犯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和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在民事、刑事领域多次帮助当事人成功申诉。
长期担任多家公司企业和社区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企业和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执业理念:“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部分成功典型案例:
一、民事案件
张某与中国某保险公司保险代位权纠纷
唐某与蚌埠某二手车公司二手车买卖纠纷一案
杨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陈某与刘某抚养权纠纷一案
陈某与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崔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戴某与张某合同纠纷一案
潘某与中国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星某(日籍)离婚纠纷一案
吴某与蚌埠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二、商事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
安徽古井贡与蚌埠多家烟酒商行侵犯商标权案件
杨某与蚌埠某公司特许经营一案
安徽某公司房地产收购再审案件
蚌埠某家具合伙企业散伙纠纷一案
三、刑事案件
陈某淮上区聚众斗殴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郭某铁路上故意伤害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康某禹会区盗窃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马某禹会区重大责任事故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石某怀远县交通肇事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卢某禹会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提供辩护
王某龙子湖区开设赌场案件提供辩护
康某蚌埠中院故意杀人一案成功提供辩护
吴某蚌埠中院抢劫罪二审案件成功提供辩护
以及诸多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行政案件
杨某与龙子湖城建局行政给付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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