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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院二审寻衅滋事罪成功发回重审

发布者:杨贝贝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9日 3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皖03刑终173号

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1,男,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于蚌埠市,初中文化,农民,住蚌埠市高新XX。2016年2月14日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X1,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于蚌埠市,初中文化,农民,住蚌埠市高新XX。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X2,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于蚌埠市,文盲,农民,住蚌埠市高新XX。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1,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于蚌埠市,小学文化,农民,住蚌埠市高新XX。2018年3月曾因寻衅滋事被蚌埠市公安局马城派出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侠,安徽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2,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于蚌埠市,小学文化,农民,住蚌埠市高新XX。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良,安徽XX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X1、鄢X1、鄢X2、刘X1、刘X2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皖030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马X1、鄢X1、鄢X2、刘X1、刘X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X1及其辩护人杨XX,上诉人鄢X1、鄢X2,上诉人刘X1及其辩护人*侠,上诉人刘X2及其辩护人*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岳XX

审判员  姚XX

审判员  饶 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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