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杨贝贝律师
杨贝贝主任律师,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32902076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2018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蚌山区法院成功争取到判处缓刑。

发布者:杨贝贝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1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8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蚌山区法院成功争取到判处缓刑。

*庆、朱*波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18)皖0303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好,男,1983年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盱眙县,住盱眙县,2,住盱眙县月8日被抓获,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2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秀,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明光市,因,住明光市采矿罪,于2018年2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6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法,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经济,住蚌埠市经济开发区采矿罪,于2018年2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人陈*庆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朱*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杨*道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张*庆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周*荣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顾*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吴*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朱*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十二、对被告人顾*好、杨*道、张*庆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三、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冻结、查封在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郭德峰

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生生

 


杨贝贝律师 已认证
  • 13329020760
  • 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2.1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4次 (优于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5次 (优于99.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9778分 (优于95.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9.27%的律师)

版权所有:杨贝贝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2569 昨日访问量:4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