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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补偿怎么办 履职之诉判补偿

发布者:郭春华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6日 101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遗漏补偿怎么办 履职之诉判补偿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因X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某项目征地需要,李某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9月,X市规划分局对李某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2016年11月,X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李某下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强制拆除了李某房屋。2016年11月李某向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6年12月,X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法。2017年11月,X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项目指挥部与原告签订《征地拆迁房屋征购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依法对乙方房屋以及房屋附属设施实施一次性征购。此次安置完成后,不再给予任何补偿安置。”

该协议履行完毕后,李某认为其户外水电设施没有给予征收补偿。从2017年至今,李某一直和征收方沟通户外水电设施补偿事宜,但被告一直没有补偿。李某委托郭春华律师代理维权事宜。2021年3月,郭律师代张某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违法,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户外水电补偿。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被告X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向原告支付户外水电补偿款。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起诉期限;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户外水电设施补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系征收人应当依法依职权主动履行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

虽然被告与原告就案涉房屋于2017年11月签订《征地拆迁房屋征购协议》中约定,“甲方依法对乙方房屋以及房屋附属设施实施一次性征购。此次安置完成后,不再给子任何补偿安置。”的约定。但结合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确实没有对原告的户外水电进行补偿,故被告对原告遗漏的附属设施仍然有给予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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