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春华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8日 5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系湘潭市XX经营者,2019年11月14日,原告收到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告知第三人万X向该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原告在收到劳动争议材料中发现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潭工伤认字[2018]166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在受理第三人万X工伤认定申请后,没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要求对申请人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没有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第三人的申请材料复印件。被告在做出工伤认定后,也没有向原告送达潭工伤认字[2018]166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未做调查、径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原告提起本诉。
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原告代理律师意见,依法做出(2020)湘0302行初91号判决,判决撤销潭工伤认字[2018]166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律师点评
工伤认定的条件是应该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所经营的湘潭市XX与第三人万X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潭工伤认字[2018]166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本案被告送达程序亦不合法。
律师提醒:工伤认定可能导致企业数额较大的经济赔偿,属企业风险防控范畴。广大中小企业主应当关注,对不合理工伤认定决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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