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燕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3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韩X,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安徽XX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广元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办事处青川XX。
法定代表人:陈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XX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XX。
法定代表人:黄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韩X与被告吴XX、广元市XX公司、陕西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王XX、被告吴XX、被告广元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陕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工资款人民币203059元。
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律师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三系建筑企业,承包宿州市高新区临东拆迁安置小区,并发包给被告二承建,被告二分包被告承建钢筋工部分工程,被告一把分包的部分让原告施工,原告在2019年8月27日进厂施工,在2019年10月22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协议,约定每平方米29元,经原告与被告核算原告共计完成总量945371元,被告一支付742312元,剩余203059元,2021年1月19日被告一承诺在2021年春节前打款,但被告至今不愿支付工资款。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吴XX辩称:
要求李X和李XX到庭作证,说清楚事情的原由。等我把证据拿来算账,该多少是多少。证据在家里没带到庭里。
被告广元市XX公司辩称:我公司不该偿还,与原告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被告陕西XX公司辩称:
我公司与被告广元市XX公司是劳务关系,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19日,被告吴XX出具工资条一份,内容为:韩X在宿州陕建项目天达劳务承包工程总量945371元,以付742312元,下欠203059元。贰拾万叁仟零伍拾玖元X。节前打款。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吴XX出具工资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告韩X欠款的结算,被告吴XX应当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广元市XX公司、被告陕西XX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对于原告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X欠款203059元。
二、驳回原告韩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173元,由被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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