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燕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3日 7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燕,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袁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2月30日中午14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镇××村村民陈某某家院内,辩护人王某与被告人曹某因喝酒等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曹某用拳头打王某胸部,并将王某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王某肘、胸部受伤。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21年2月16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大店派出所民警在埇桥区大店镇曹某家中,将被告人曹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和被害人王某达成民事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曹某量刑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袁燕律师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曹某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曹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九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曹某认罪、悔罪,宿州市埇桥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曹某的犯罪行为在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
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1年 (优于64.97%的律师)
35次 (优于96.24%的律师)
1次 (优于79.18%的律师)
4841分 (优于91.81%的律师)
一天内
7篇 (优于97.2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