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燕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3日 6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龙某某,女,汉族,住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某某,男,汉族,住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被告戚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6000元整及相应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需求,分别于2021年1月5日和2021年1月15日向原告共计2次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原告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给被告此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归还被告1.4万元,剩余2.6万元至今未还。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在合理期间内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找各种理由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戚某某辩称,原告龙某某的陈述不属实,我没借过原告的钱,更没有偿还义务,因为我们是同居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在同居期间互相转帐是正常的,互相转账时生活所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戚某某于2020年8月同居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被告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3月16日,通过微信共向原告龙某某转账37次,金额161374元;原告龙某某自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3月17日通过微信共向被告转账27次,金额185068元。双方分居后,原告认为转出差额应视为借贷关系,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偿还。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微信转账记录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戚某某在同居期间,双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为了促进加深感情交流及生活所需,在收入不分开的情况下互相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对方转账,是一种信任和责任。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所转出的钱多于被告转入的钱,认为其差额是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偿还显然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驳回原告龙某某对被告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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