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美消费的普及,不少消费者追求低价医美项目,大量来源不明、没有国内药品批准文号的境外肉毒素通过社交网络、私域渠道流入市场,由此催生了一批非法分销链条。王某甲等十二人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就是打击非法医美药品犯罪的典型案件,本案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医美行业从业者、普通消费者均具备很强的警示意义。
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涉案人员共计 12 人,以王某甲为核心,搭建起多层级的非法销售网络。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上游人员负责从境外购入未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肉毒素产品,完成分装、贴牌之后,交由王某甲统筹区域批发分销,下游再流转至各地医美工作室、私人美容门店、美甲美睫店铺,再由这些线下门店面向普通爱美消费者进行销售,部分人员还私下提供注射服务。
整个交易全部依托微信群、社交软件沟通,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结算,货物依靠快递物流异地寄送,交易模式隐蔽,涉案人员遍布多地。经司法审计统计,全案销售涉案肉毒素总金额高达 234 万余元。该批肉毒素属于医疗毒性药品,没有国内合法批准证明文件,缺少正规冷链储运条件,药品成分、剂量无法保证,一旦注射极易造成面部瘫痪、过敏感染,严重时会危及人身健康,大量问题药品流向社会,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
公安机关经过线索摸排,将王某甲等 12 名团伙成员全部抓获归案,扣押大量尚未销售的肉毒素成品。市场监管部门对扣押药品开展检验,确认案涉肉毒素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达到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标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之后,对 12 名被告人以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刑事公诉。同时,鉴于本案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无害化处置涉案药品、赔礼道歉等公益修复责任。
冯剑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本案核心主犯王某甲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全面梳理案卷材料,梳理全案销售流水、人员地位、获利情况,结合王某甲到案之后的表现,确定整体辩护思路。
控辩双方主要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甲等十二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素,销售金额 234 万余元,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全部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同时因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辩护人针对王某甲提出多项从轻辩护意见:第一,王某甲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第二,王某甲具有立功情节,到案之后主动检举揭发其他涉案线索,配合司法机关查清全案事实;第三,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第四,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配合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中的各项公益义务,完成公益诉讼全部责任,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王某甲予以从轻处罚。
其余十一名被告人,部分委托辩护人,部分自行辩护,多数被告人认可指控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核查全部书证、电子转账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之后,认定王某甲等十二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医美肉毒素,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主犯王某甲,法院充分考量辩护律师提出的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完整履行公益诉讼义务等多项从轻量刑情节,予以采纳,最终判决王某甲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对于其余十一名被告人,结合各自在犯罪链条当中所处地位、参与销售金额、获利多少、认罪悔罪、退赃情况,区分主从地位,绝大多数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全案所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涉案扣押的肉毒素药品依法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各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案件法律评析与实务启示
一、刑事法律层面:妨害药品管理罪入罪要点
妨害药品管理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罪名,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达到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标准即可定罪,并非一定要发生消费者重伤、死亡等实际损害后果。肉毒素属于毒性管控药品,境外流入的 “水货” 肉毒素,没有国内批文,即便是境外当地合法产品,在我国境内未经批准销售同样构成刑事犯罪,医美从业者、微商、美容店经营者都要高度警惕该法律红线。
本案体现量刑裁判规则:坦白、立功、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履行公益诉讼义务,均是法院从轻量刑的重要情节。即便是案件主犯,具备多项从轻情节,也可以获得宽缓处理。与之相反,如果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拒绝承担公益修复责任,则量刑会从重把握。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意义
涉食品、药品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面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机关可以要求被告人承担销毁涉案物品、公开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积极履行公益诉讼义务,不是单纯的民事责任,更是刑事程序当中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辩护过程中应当将刑事辩护与公益诉讼义务履行统筹推进,以此争取更有利的量刑结果。
三、行业与社会警示
1. 医美从业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采购、销售、代购来源不明的境外肉毒素、水光针等医美针剂。普通美容美甲门店,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不得从事医美药品销售、注射业务,一旦触碰,将面临刑事追责。
2. 普通消费者:不要贪图低价,通过微商、私人社交渠道购买肉毒素、瘦脸针等注射药剂。注射类医美项目,务必前往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机构,由持证执业医师操作,规避人身损害风险。
3. 刑事案件辩护角度:涉食药类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不能只把目光局限在案卷本身,退赃退赔、立功检举、配合公益诉讼修复社会损害,都是重要的辩护抓手,多维度争取从轻处罚,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冯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