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不少男女双方在情人交往期间,会因情感纠葛写下大额借条,但借条背后并不一定存在真实的资金出借行为。当双方感情破裂,一方拿着借条起诉要求还钱时,法院并不会仅凭一张借条就直接支持诉讼请求,依旧要审查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张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就是典型的 “情感借条” 不被法院认可的代表性案例。
案件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二人系情人关系,从 2012 年至 2023 年的长达十余年时间里,双方经济往来十分频繁,互相转账高达 700 余次,涉及总金额达数百万元。在全部资金流转当中,被告刘某向张某的转款总金额,实际上高于原告张某转给刘某的总额。
此后,张某手持一份由刘某出具的 110 万元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 110 万元是 2012 年至 2020 年多年累积形成的借款,要求刘某偿还该笔巨款。除此之外,张某还额外主张一笔 20 万元借款,经法庭核查,该笔 20 万元来源于张某代为领取的属于刘某的执行案款。
面对诉讼,被告刘某当庭抗辩,案涉 110 万元借条属于 “情感借条”,仅仅是二人相处期间出于情感因素出具,该笔大额借款并没有真实交付,借贷事实并未实际发生,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 110 万元借条对应的借款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生效,不仅要有借条这一借贷合意凭证,还必须要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对于这种产生于情人特殊身份关系之间的大额借条,法院会加大审查力度,着重核对资金来源、转账流水、借条形成逻辑,区分到底是真实债务,还是情感维系写下的空头凭据。
法院审理与裁判观点
法院对全案证据逐一梳理核查,没有仅凭借条就认定债权成立,结合双方身份、银行及微信转账流水、当事人陈述细节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原告张某仅仅持有借条书面凭证,既无法提交 110 万元对应的转账、现金交付记录,也不能说明该笔巨额资金的合法来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110 万元已经实际给到刘某。
第二,二人十几年间互相转账几百笔,整体流水金额远超借条记载的 110 万元,但是现有资金流水和 110 万元借条金额无法形成对应关系。同时,张某自己陈述的借款累计形成时间,又和借条上面载明的出具时间相互矛盾,陈述存在疑点。
第三,综合考量双方情人的特殊身份关系、借条出具的特殊背景,加上被告整体转款金额高于原告,种种客观痕迹相互印证,法院认定这份 110 万元借条属于情感借条,纸上的债务并没有真实的资金出借行为作为支撑,借贷关系并未真实生效。
对于张某另外主张的 20 万元款项,同样没有完整证据支撑该笔款项已经转化为借款,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裁判结果
综合全案证据,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
案件实务法律启示
这起案件和前述暧昧关系结算借条有效案件形成鲜明对比,同样是特殊情感关系下出具借条,却得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关键就在于是否具备真实资金往来基础,也给大众带来诸多实务警示:
第一,借条不等于借款已经发生。借条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金钱债务想要得到法院支持,必须证明钱款已经实际交付。大额借款最好保留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尽量避免现金出借。
第二,情人关系下的借条审查标准更严格。法官会结合双方身份、经济能力、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综合判断债务真伪。如果仅有借条,流水无法对应,又没有对账记录佐证,“情感借条” 很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信。
第三,结算借条需要配套对账证据。若是把多笔旧账汇总写成一张新借条,不能只保存借条本身,还应当留存过往全部转账记录、双方对账聊天记录,以此说明借条金额的计算由来,证明债务不是凭空虚构。
第四,诉讼当中,主张借款成立的出借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拿不出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法律后果。不要以为手握借条就稳操胜券,证据链条的完整才是维权的关键。
第五,在亲密或者暧昧交往过程中,谨慎签署借条、欠条等债权文件。不要因为安抚情绪、维系感情随意出具大额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如若确有经济往来,建议厘清每一笔钱款性质,留存完备凭证,避免感情结束之后又陷入复杂的财产诉讼。
冯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