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里,非法经营烟草相关案件近年受理数量持续增多,很多普通百姓不清楚私自加工、售卖烟丝、自制卷烟会触碰刑事红线,一旦涉案,不仅人身自由受限,还会面临高额罚金、涉案财物全部没收的后果。不少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内心慌乱,不清楚哪些情节能够争取从轻处理,也不知道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在庭审中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四川发现(巴中)律师事务所冯剑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二十余年,长期专注各类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件办理,同时担任巴中市看守所常年法律顾问、巴中市公安局法律专家,熟悉本地公检法机关对于非法经营类案件的裁量尺度,经手多起烟草非法经营案件,下面结合其完整办理的彭某、汤某非法经营烟草案,完整梳理案件办理全流程、辩护策略与法院裁判逻辑,给存在同类法律风险的群众提供清晰参考。
冯剑律师拥有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历,早年有公安系统工作经历,兼具法学理论储备与一线司法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擅长挖掘案件中各类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针对控方量刑建议结合卷宗证据提出合理抗辩意见,针对不同被告人涉案金额、获利情况、退赃表现区分制定差异化辩护方案。除刑事业务之外,冯剑律师也处理民商纠纷、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类案件,同时常年为多家行政单位、国企平台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多次参与本地普法宣讲工作,多次参与行业法律知识竞赛并取得相关奖项,日常接待大量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家属咨询,针对涉烟草非法经营、电信网络诈骗、故意伤害、盗窃、妨害药品管理等罪名均有成熟办案思路。
本次详解的非法经营烟草案件,涉案两名被告人分别为彭某与汤某,二人均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长期采购烟丝、空烟管加工自制卷烟对外销售,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冯剑律师全程参与案件研判,梳理两类被告人之间情节差异,向法庭提交完整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区分二人退赃、涉案规模作出梯度化量刑,清晰体现出退缴违法所得、坦白认罪在同类案件中的从轻价值。
先梳理案件完整事实脉络,彭某涉案时间段为 2023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进货分为两个渠道,先是向汤某采购价值八千余元的烟丝、空烟管,后续又通过线上微信渠道从云南、河南多地购入两万余元烟草加工原料。彭某自行购置卷烟设备,在家中加工手工卷烟,平日里前往乡镇集市摆摊售卖,摊位上同时附带销售水烟锅、小型日用小商品。经核算,其摊位全部商品销售总额接近十九万元,其中烟草配套小商品销售额八万两千元,经营过程中产生摊位费、交通费等经营开支合计两万六千余元。2025 年 5 月 23 日,公安人员前往其摆摊地点现场查处,当场扣押未售卖烟丝 7.32 千克、空烟管 32 盒、成品手工烟 27 盒,经烟草专卖机构专业鉴定,未售出烟草制品估值六千余元。彭某涉案期间产生违法所得四万八千余元,直至 2026 年 7 月才向法院缴纳两万元违法所得,仍有两万八千余元违法所得未完成退缴,现场查获的卷烟机、香精、手机、收纳包等全部经营工具被办案机关扣押。
同案被告人汤某涉案周期更早,自 2023 年 5 月起便通过线上平台采购烟丝、卷烟配件,在重庆区域线下摆摊、线上微信接单同步销售自制卷烟、烟丝,烟草相关货品总销售额十余万元,实际获利四万元。同期公安统一查处行动中,现场扣押汤某未售烟丝 30.57 千克、空烟管 72 盒、成品手工烟 114 盒,未售出烟草鉴定价值一万九千余元。汤某归案后主动将全部四万元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完整配合侦查机关取证工作。两名被告人在 2025 年 5 月 23 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讯问阶段全部如实供述自身进货、加工、售卖的完整流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出具明确指控意见,认定彭某、汤某未取得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私自加工、售卖烟草专卖品,涉案金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 “情节严重” 标准,二人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公诉机关给出量刑建议: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五万元;汤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
庭审阶段,冯剑律师结合卷宗证据、两名被告人行为差异,形成分层辩护观点。针对汤某,辩护核心围绕全额退赃、主观恶性较低、经营周期内未造成严重市场扰乱后果展开,提出汤某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稳定,日常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法庭完整采纳公诉机关从轻量刑建议。针对彭某,冯剑律师认可公诉机关定罪意见,不做无罪辩护,重点提出彭某存在坦白、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宽情节,其经营附带日用小商品,烟草相关实际经营金额低于整体流水,经营开支应当在评判情节轻重时予以考量,请求法庭结合上述情节酌情下调处罚力度。同时冯剑律师向法庭说明二人涉案行为存在上下游区分,汤某属于上游供货人员,彭某为终端零售人员,二人在犯罪链条中作用存在差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法庭经过完整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采纳冯剑律师提出的多项辩护观点,梳理全案量刑关键考量要素。首先明确定罪标准,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专营品类,未取得对应许可从事加工、销售行为,销售金额、获利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可成立非法经营罪,本案两名被告人罪名认定无误。其次区分各项从轻情节效力,二人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汤某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表现更为突出,符合缓刑适用全部法定条件;彭某仅部分退赃,剩余违法所得需要持续追缴,不满足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出具判决结果,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五万元,尚未缴清的两万八千余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现场扣押全部烟草原料、成品、加工设备、涉案手机全部没收;汤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其全额上缴的四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扣押烟草制品、加工工具予以没收。判决书同时载明,两名被告人若对裁判结果不服,可在签收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办结后,冯剑律师结合本案总结出办理非法经营烟草案件的实务要点,也是普通群众需要重点留意的法律常识。第一,区分经营金额核算范围,法院认定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仅核算烟丝、空烟管、自制卷烟等烟草相关货品销售额,摆摊附带售卖的普通小商品金额会单独剥离,不计入定罪核心数额,当事人可整理摊位开支票据,交由律师提交法庭作为从轻参考。第二,退缴违法所得对量刑影响明显,全额退赃是争取缓刑的重要条件,仅部分退赃难以适用非监禁刑,涉案后尽早筹集资金上缴,能最大程度争取法庭从轻评价。第三,涉案财物处置存在统一标准,无论是否售卖成功,库存烟草原料、成品全部没收,卷烟机、用于接单收款的手机等作案工具同样予以收缴,不存在返还空间。第四,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即可认定坦白,无需主动投案,配合讯问、不隐瞒关键经营事实,就能获得法定从轻空间。
从刑事辩护专业角度来看,本案能够实现梯度化从轻量刑,核心在于冯剑律师完整区分两名被告人情节差异,没有笼统统一辩护,而是分别梳理各自有利情节向法庭陈述。对于上游供货人员汤某,重点突出全额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于下游零售的彭某,重点区分流水构成、坦白认罪情节,让法官清晰看到二人行为轻重区别,最终形成轻重有别的判决结果。
冯剑律师提示,很多务工人员、乡镇摊贩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少量售卖自制卷烟不会触犯刑法,仅会接受行政处罚,但现行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烟草的入罪标准划定清晰,一旦流水、获利达标,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会留下犯罪记录影响本人、子女后续政审,还会失去人身自由并承担高额罚金。如果已经存在采购、加工烟草制品售卖行为,或是已经被公安机关传唤、刑事拘留,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尽早梳理经营流水、筹措资金退缴违法所得,通过专业辩护挖掘全部从轻量刑情节,最大程度降低刑事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
冯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