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遇欠薪本是值得同情的处境,但维权应当选择合法途径,部分当事人情绪冲动采取打砸、损毁财物的极端方式讨要薪资,反而将自身推入刑事犯罪的泥潭。朱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就是因讨要欠薪而引发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件充分展现刑事辩护当中如何结合事出有因、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对于处理民间纠纷引发的侵财类刑事案件具备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一、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朱某,因被拖欠劳动报酬,讨要薪资多次无果之后情绪失控,故意划损多台商品车辆,经司法机构鉴定,被损毁车辆损失价值共计 10600 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朱某被依法抓获到案。案发之后,朱某才意识到冲动行事的严重后果。家属委托四川发现(巴中)律师事务所冯剑律师担任朱某的刑事辩护人。
本案的起因源于劳资纠纷,朱某自身属于被欠薪的受害一方,但是维权手段严重逾越法律边界。商品车属于商家重要财产,车辆漆面划伤之后,会直接造成车辆贬值,维修会产生高额费用,涉案财物损失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已经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条件。办案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车辆损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完整证据,证实朱某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全部犯罪事实。
二、控辩双方核心意见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朱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 1.06 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合案件事实,公诉机关提出相应量刑建议。
冯剑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朱某,仔细研读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案件的特殊背景,确定整体辩护方向。
第一,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朱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导火索是长期被拖欠劳动报酬,并非无端肆意报复,主观恶性相较于普通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更低;
第二,被告人属于初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
第三,辩护律师积极推动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和被害商家开展沟通协商,全力促成赔偿和解,向被害人足额赔付车辆维修以及财产贬值对应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第四,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综合以上全部情节,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对朱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三、法院审理裁判观点
法庭开庭审理,对全案证据进行质证核实,充分听取公诉人以及辩护人冯剑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朱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同时法庭充分考量案件背后的劳资纠纷起因,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多项从轻情节:朱某系初犯,归案如实供述,已经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且获取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表现突出。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评估其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对社区也不存在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法定条件。
四、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五、案件典型意义与实务启示
1. 维权切勿逾越法律红线。即便自身属于劳资纠纷当中的受害方,遭遇欠薪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合法渠道维权。采取划车、打砸财物等私力报复手段,会由受害者转变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2. 赔偿谅解是该类案件重要辩护突破口。故意毁坏财物类刑事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拿到被害人谅解书,是法院从轻量刑、适用缓刑非常关键的酌定情节。
3. 辩护律师要深挖案件背景情节。对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中要向法庭完整还原案件起因,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结合初犯、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争取宽缓处理结果。
4. 缓刑的适用条件要综合评判。法院适用缓刑,不仅要看犯罪数额,还会综合考量犯罪起因、悔罪态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无再犯风险等多重要素。
冯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