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爱芹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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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爱芹律师成功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者:牛爱芹|时间:2017年01月10日|7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甲乘坐儿子乙驾驶的机动车,与逆向行驶的丙某相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由于丙某没有购买交强险,多次沟通后,索赔无望。无奈之下,委托律师代理起诉。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牛爱芹律师及时向委托人了解案件详细信息并收集证明。

甲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医嘱、医疗发票、护理人员相信息及护理人员因护理影响收入证明。

律师代理意见:

因被告未投交强险,所以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2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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