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牛爱芹|时间:2016年12月08日|6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某日,殷某等人因锁事与薛城区一建筑工地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殷某朋友召集被告甲某等一行人,携带木棍、砍刀等工具驾车前往工地无故滋事,随意殴打韩某等人,并将工地停放车辆进行破坏。经依法鉴定,被害人韩某等两人构成轻伤二级,财物损失3384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殷某、甲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被告人甲某系未成年犯罪,案发时年龄为16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一)条第1款第(2)项,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
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程度较低,没有给车体造成较大损坏,犯罪较轻。且情节轻微,事后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表现一贯较好。望人民法院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出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其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更有利于其教育和改造。
法院:
判决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