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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连带担保成立,为原告追回二十余万元

发布者:牛爱芹|时间:2016年12月16日|6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A为B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确保自身权益,要求C、D、E三人提供反担保。后B无力承担银行贷款,A为此履行了担保义务,代为偿还银行债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B偿还债务,C、D、E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代理难点:

B已无经济能力偿还,为确保A的权利,主张C、D、E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反担保适用担保的相关规定。反担保合同未明确三反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而可以认定三反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反担保人未明确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根据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院判决

判决B偿还A的代偿款,C、D、E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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