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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依法不准离婚

发布者:牛爱芹|时间:2016年12月05日|6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纠纷: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依法不准离婚

案件描述

甲女欲与其丈夫乙男离婚,起诉至离婚,称乙男无责任心,对家庭不管不故,且有不良嗜好,对甲女经常进行打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分居多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长女由甲女抚养,乙男支付抚养费。

律师工作

接待被告乙男,了解案件信息,并归纳如下:

一、     乙男不愿离婚;

二、     甲女所述并非事实,两人没有分居,只是吵架后甲女回娘家,乙男多次去请就是不回家;

三、     甲女已身怀二胎,并六月有余,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四、     乙男没有不良嗜好,并没有对甲女进行过打骂。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

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稳固。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是一个全新的家庭,不断磨合的过程,不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从原告当庭陈述可以看出原告从春节前就离开了与被告共同居住的居所,被告虽有不当言辞,但多次到原告家中恳请原告回家共同居住,被告的相关亲属也多次到原告家中接原告回去,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及家族是认真负责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二、现在原告已怀孕多月,即将分娩,此时判决原被告离婚,不利于未出生胎儿权益的保护,从另外一方面可以印证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不准许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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