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碍于情面、贪图便利,或是受他人委托,答应做公司名义股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股权代持。很多挂名股东都抱有侥幸心理:钱不是我出的、公司经营我不管、收益分红我不拿,就算后续出问题,也和我没关系。
但结合江苏扬州中院最新审结的 (2026)苏 10 民终 xx 号 股东抽逃出资纠纷案,现实给所有代持人狠狠上了一课:股权代持≠免责金牌,哪怕只是挂名股东,一旦遇上实际出资人抽逃出资,不仅要自行返还抽逃款项,还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案件复盘:一场典型的 “过桥出资 + 抽逃”,挂名股东深陷纠纷
2012 年,袁某、刘某共同发起设立江苏某乙有限公司,公司初始注册资本 6000 万元。其中袁某持股 60%,首期实缴出资 780 万元;刘某持股 40%,首期实缴出资 520 万元,刘某同时兼任公司监事。
看似正规的出资流程,背后却是典型的过桥资金操作:案外人苏某先向袁某、刘某账户转入对应出资款,二人随即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完成验资。验资完成次日,合计 1300 万元出资款便被全额转出,资金最终回流至相关人员账户,完整形成 “借款验资→立即转出” 的资金闭环。
后续刘某将名下全部股权陆续转让,彻底退出公司,自认为此事就此了结。可万万没想到,多年后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核查账目时,发现了这笔异常的资金流水,随即起诉袁某、刘某,要求二人分别返还抽逃的出资款及利息,且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庭审中,刘某反复提出抗辩:自己只是替袁某代持股权的挂名股东,520 万元出资并非本人提供,全程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没有领取过分红,对资金流转细节一概不知情,不该承担还款及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三大核心观点,击碎代持免责幻想
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刘某需返还 520 万元抽逃出资款及对应利息,同时与袁某就案涉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原告后续自愿放弃执行刘某对袁某债务的连带部分),刘某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
结合判决内容,我们提炼出所有股权代持参与者必须牢记的三大法律要点:
1、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名义股东不能以 “代持” 为由对外免责
刘某主张自己只是挂名股东,出资、经营均与自己无关,但法院明确:工商登记是股东身份的法定公示方式,具备对外公信力。只要你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中,在外部主体、公司、债权人看来,你就是合法股东。内部的股权代持约定,仅能约束代持双方,无法对抗公司、债权人等第三方。
即便你和实际出资人私下签了代持协议,也不能以此拒绝承担股东法定责任。本案中刘某甚至没能拿出书面代持协议,免责主张自然更无法得到支持。
2、验资后资金快速回流,可直接推定抽逃出资,举证责任落在股东身上
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债权人拿出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对股东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股东一方。
简单来说:原告证明资金 “短时间进出、形成闭环”,就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需要股东自行说明,大额资金转出属于正常经营往来,并提供合同、交易凭证等佐证。
本案里,1300 万元出资款验资次日就全额转出,资金来源和去向形成明显闭环,刘某始终无法举证证明款项转出存在合法商业用途,最终被认定构成抽逃出资。别以为 “不清楚资金去向” 就能推脱责任,无法举证,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3、漠视监管义务、放任抽逃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代持人觉得:实际出资人偷偷抽逃出资,我既没动手、也没协助,凭什么担连带责任?
本案给出清晰答案:刘某身为公司监事,依法负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股东及高管行为的法定职责。他明知出资款存在过桥、抽逃的情形,却全程置之不理、放弃履职,这种消极放任的行为,等同于变相协助抽逃出资。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协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监高,都要对抽逃出资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同为股东,一人抽逃出资,其他股东若知情不报、放任不管,难逃连带追责。
三、给所有股权代持人的实务提醒
结合本案判决和司法实践,无论是碍于情面帮忙代持,还是出于其他目的成为名义股东,一定要守住这几条底线,规避致命风险:
谨慎答应无偿代持不要轻易为他人做股权代持,尤其不要在不了解公司经营、资金状况的情况下,仅出于人情挂名。股东出资瑕疵、抽逃出资、对外负债、违法经营等风险,都会顺着工商登记落到你头上。
全程紧盯资金与出资情况一旦成为名义股东,务必关注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存在 “过桥验资、验资后立即转走资金” 等疑似抽逃出资的行为,立刻提出异议、留存证据,切勿听之任之。不要抱有 “事不关己” 的心态,放任就是给自己挖坑。
完善书面代持协议,明确内部追责条款若确实需要股权代持,务必签订规范、完整的书面代持协议,写明双方身份、出资义务、权利归属、风险承担、追偿机制。对外责任无法免除,但合法有效的代持协议,可以在你对外承担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全额追偿。
履行股东、董监高法定职责如果同时兼任监事、董事、高管等职务,必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抽逃出资、违规转账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保留证据,消极不作为同样会被认定为协助侵权。
四、写在最后
公司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出资属于公司法人财产,非经法定程序绝对不能抽回。股权代持本身就暗藏诸多法律隐患,而抽逃出资更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刘某仅仅是挂名代持,最终却要承担五百余万元的还款责任,教训十分深刻。在此提醒每一位市场参与者:股权代持没有 “旁观者”,名义股东也无 “豁免权”。面对他人的代持请求,三思而后行;已经成为名义股东的,立刻自查公司出资与财务状况,及时规避风险。
张文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