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鸽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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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款项往来无约定或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性质

作者:李玉鸽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0次举报
2015-10-20

案例:

A和B是好朋友,B对声称有个投资项目,收益不错,于是让A投资人民币70万元,A比较信任B,于是从自己网银上汇款了人民币70万元给B,B声称项目要一年后才能有回报,让A耐心等待,A汇款后几个月一直向B询问项目的具体细节以及项目的进度,但B一直左右而言他,对此,A觉得B可能是骗他的,于是对B说要公安局报案称其诈骗,B不予理睬,A 因此到公安局报案将过程讲述了一次,但公安局不予受理,认为是经济纠纷,让A去法院起诉,A迫于无奈只好到法院起诉,律师建议以不当得利起诉较为妥当,于是A在律师的建议下提起了诉讼。

分析:

不当得利在法理上属于债的概念,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列的类型之一。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规定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那么本案中排除刑法上诈骗罪的情况下,民事方面的主张最好还是以不当得利而非民间借贷,不当得利实际上的主张相对民间借贷容易,其理由在于A提出不当得利诉讼请求仅需要证明其交付了款项给B没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实际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因为前述的交付行为而导致了自身利益的损失,那么B要抗辩则需要提供其收取A款项的合法性,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情况的存在。上面案件跟本案的不同之处在于上面案件B是相对固定的支付了一定的款项给A,所以这种情况的存在,其背后有可能是存在某种约定,即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合伙投资等情况。不当得利诉讼主张在实际诉讼中用得较多的是汇款有误,导致汇款人自身损失进行民事索赔的案件,但是如果个案符合这类诉由也可以采用。

在实务中并非如同上述情况那么简单,双方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对方抗辩的证据都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结果,这一方面源于权利主张一方证据保留的不足,或者约定的的不明确,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权利主张一方在向对方追讨款项时没有咨询律师而轻易的去承认一些在法律上对自身不利的情况,许多当事人认为实际发生的情况并非法院查明的情况,在判决自己败诉时,觉得法院不公平或者律师的水平有问题,当然不能否认可能存在前述情况。但需要说明的是法院的判决就是基于其查明的情况,因为所有事情的发生有个过程,作为案外人,不管是律师还是法官,公安或者检察院,仅是基于案件调查或者收集的证据来最大可能的还原案件的事实,这就是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这显然是跟实际发生的情况无法完全一致,甚至某种可能下是颠覆性的不同,而这种不同也是导致诉讼一方败诉的原因。在此希望不管是个人借贷或者是个人投资,谨记万事以书面约定为前提,签订协议本身仅是备而不用,预防万一,切勿感情用事,更不要在纠纷发生时,不管涉及金额大小,仅凭一时冲动而去承认对自身不利的一些情况以此换取对方归还相关款项的可能性。

李玉鸽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近10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合同、公司等经济金融领域。擅长股权转让、公司治理、企业风险控制等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仲裁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1120120********76 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