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归一方抚养,同时另一方应当按时支付抚养费,若未按时支付,则需要向抚养子女一方支付违约金,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理解适用:
首先,所谓“参照本编规定”指的是《民法典》第464条的所属编,即民法典合同编。也就说,离婚协议中针对抚养费约定违约金的,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中未进行明确规定的,应当参照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对其效力加以确定,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属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提出,离婚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当承担违约金。
第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约定违约金其实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违约金反而能够督促义务方积极履行,避免其“0成本”违约,拒绝支付抚养费,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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