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单位在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关于工资的约定中规定“每月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单位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打包工资”或者“包薪资”的工资发放方式没有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具有确定工资支付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自主权利。而大部分单位进行此类约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加班成本,但这种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要区分通过不同情况来确定。
1、明确约定具体加班时间的,该约定有效
实践中,有些岗位在某些特定的时间段确实需要加班,例如财务岗位在月底、季度末、年底可能都需要加班出报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月的具体加班时间,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时间进行加班的,且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月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单位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费,员工就不能向单位再主张加班费。但要注意,如果员工实际加班时间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时间,对于超出部分,员工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2、未明确约定具体加班时间的,加班时间应在法定上限内
如果劳动合同中只是笼统约定了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对于每月的加班时间没有具体明确,则需要看实际加班的具体时间是否超过36小时,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所以,可以理解为,如果劳动合同中只是笼统约定了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未约定具体加班时间,则单位在每月36小时范围内无须支付加班费,如员工月度实际加班超过36小时,对超过部分,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3、未明确约定具体加班时间,但约定了加班费金额的
有的单位不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加班时限,而是直接约定了“每月工资xxx元,包括加班费xxx元”这种情况需要具体折算,比如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包括加班费500元,可以根据约定的加班费金额折算出每月的加班时间,再与实际的加班时间相比较,如果实际加班时间高于折算出来的加班时间,则超出部分员工可主张加班费。
4、加班费折算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工资包含加班费,则需要注意,在除去加班费后的固定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了,单位要将固定工资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关联法条: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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