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期间,以协议或合同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等进行的约定,并排除或者部分排除法定的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双方对财产分配意思自治的尊重,具有优先于法定适用的效力。
但原则上该协议是属于夫妻之间的一种“内部”约定,当涉及第三方利益时,如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负责独立偿还,此时是否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协议履行?而协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符合生效要件呢?
一、具备合法性
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包括:1、双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真实意思表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以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约定。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协议中不能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分配。
二、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要求夫妻订立财产契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签订时间及范围采取自由主义
法律对于协议签订的时间并未作限制,而且《民法典》第1065条在措辞上采用的是“男女双方 ”,在文字表述上也是非常准确的,意味着无论是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可以签订财产协议。但在范围上则是限定在婚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对除双方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方的财产进行分配。
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主要指的是债权人。文章最初有提到,夫妻间的财产协议是否能够对方债权人?主要的认定标准即“相对人知道该约定”。
所谓“相对人知道”,是指在相对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务关系时,如果相对人知道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中一方的财产清偿。而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清偿原则进行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知道”的概念,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应当知道约定的内容,并且应当在债务产生之前或当时已经知晓,事后知道是不符合此情形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李玉鸽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