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大众的认知中,彩礼大多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金钱或财产,而一方在接受彩礼后是否进行婚姻登记则成为了能否能够要求返还彩礼至关重要的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情况:
1、未登记,未共同生活。一方在支付彩礼后,双方既未进行婚姻登记,又未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彩礼一方是有权利要求全额返还的。
2、未登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也就是我们所理解的“事实婚姻”或“同居”,而对于支付一方要求彩礼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包括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育有子女等因素。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对于形式婚姻,即双方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共同生活,属于有名无实的夫妻,则支付彩礼一方是可以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
不过,在实践中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双方进行了婚姻登记,也已经共同生活,但因为生活时间较短,比如共同生活1个月,因双方矛盾摩擦不断导致离婚的,在这种情况,支付彩礼一方也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不过具体返还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斟酌确定。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对于彩礼问题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本条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
而生活困难又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
此时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彩礼的返还,考虑的并不是“相对困难”,而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一般应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四、其他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各地的习惯做法,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应不以具有违法性为前提。而利用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则不同,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或被查证属实,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而彩礼往往有时会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包办婚姻等行为存在混同,此时的彩礼则不再是一种民间习俗,依法应被禁止,财物也应当予以返还。
值得一提的是,在借婚姻索取财物中可能涉嫌犯罪的,例如骗婚等行为,同样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特别提示:本文中所提到的彩礼返还是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案例进行的总结,除此之外可能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男方赠与女方的三金、举办婚宴所花费的支出、赠与对方的小额财物等,这些情况一般视为赠与,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李玉鸽律师团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