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1日 1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介绍】
被告人钟XX,2020年4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20年8月3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证被告人钟XX贩卖毒品10克以上,家中查获疑是毒品共计152.77克,经鉴定共计34.48克甲基苯丙胺。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钟XX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审判决后,钟X和钟X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四川XX代理钟X贩卖毒品罪二审上诉一案,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四川XX律师据理力争,提出本案存在的各种证据问题,特别是毒品称量、提取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后公诉机关修改量刑建议为10年零7个月,但最终重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以称量、提取毒品34.48克的过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予认定,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有利于被告人及罪责相符的原则,判令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至此,本案圆满结束,四川XX完成了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履行了作为辩护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也获得了家属的由衷感谢!
【辩护意见】
二、发回重审主要辩护意见:1、称量笔录、取样笔录不合法,使用天平计量器具均已过期;2、称量照片无天平归零显示;3、鉴定证书三性存在问题;4、特情引诱问题;5、新型毒品,存在大量产假应进行定量鉴定;6、区分主从犯;7、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系后补,不宜采纳。
【判决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钟X,判处由其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