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06日 9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四川雷声律所法律顾问单位XXXX环保公司员工廖X群与廖X文在进行环卫作业时,与肇事方黄X发生碰撞,导致员工一死一伤。交管局做出事故认定,认定黄X承担主要责任,XXXX环保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两员工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家属起诉XXXX环保公司与黄X、XXXX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1、XXXX环保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本案的责任划分、3廖X文的各项诉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川雷声律所作为XXXX环保公司的法律顾问。做出如下答辩:
第一、对起诉状中原告除述的事实无争议;
第二、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首先,被告并非交通事故当事人,原才是,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是事发时原告处于工作状态,是职务行为,因此被告替原告承担责任:其次,法律规定员工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是指对外向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而非对内向员工,即本案中由被告向愿告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同时,若员工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公司有权向员工进行内部追偿的,也即从这个角度看也没有公司承担员工在对外侵权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而产生的赔偿;最后,愿告因职务行为受伤而与被告产生赔偿纠纷的法律关系是工伤关系,原告可向被告主张工伤赔偿,但愿告不能因自身交通事故而向被告进行主张,否则属于双重主张,本案与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对外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和对内进行工伤赔偿的赔偿关系和主体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只是由公司替员工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责任划分,本案本质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司法
实践,次要责任的赔偿比例是20%;
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结合二者可以看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务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目内文付原告廖xx、周xx、李xx、李x赔偿款 834 379.2元;
二、驳回原告廖xx、周xx、李xx、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