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1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交界处,将雷某(另案处理)盗窃的被害人吴某所有的一辆春风牌蓝色两轮摩托车以13500元的价格销赃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3830元。
【律师分析】
刘某辩护词
关于对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已经正式移交金牛区人民法院进入审判程序。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儿子刘某杰的委托,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宋建军、程星作为其辩护人,就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为其提供辩护。
在侦查已经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牵头,侦查机关和辩护人共同参加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确认程序已经结束。
为此,此次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作以下从轻辩护,请求合议庭在裁决此案时,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为人民币3万多元。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规定,刘某的基准量刑也不会超过有期徒刑9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刘某是一个三级残废的残疾人,左手仅剩下大拇指,生活自理尚且困难,对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五、在辩护人会见时以及今天开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非常懊悔,表示认罪认罚(缴纳罚金),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建军、程星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