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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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意见

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12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交界处,将雷某(另案处理)盗窃的被害人吴某所有的一辆春风牌蓝色两轮摩托车以13500元的价格销赃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3830元。

【律师分析】

刘某辩护词

关于对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已经正式移交金牛区人民法院进入审判程序。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儿子刘某杰的委托,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宋建军、程星作为其辩护人,就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为其提供辩护。

在侦查已经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牵头,侦查机关和辩护人共同参加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确认程序已经结束。

为此,此次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作以下从轻辩护,请求合议庭在裁决此案时,予以采纳。

  • 一、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为人民币3万多元。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规定,刘某的基准量刑也不会超过有期徒刑9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刘某是一个三级残废的残疾人,左手仅剩下大拇指,生活自理尚且困难,对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五、在辩护人会见时以及今天开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非常懊悔,表示认罪认罚(缴纳罚金),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恳请合议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建军、程星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19********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