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7日 6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至7月秦某张某,沿国道、省道先后在湖南省、陕西省汉中市、宝鸡市、甘肃省陇南市、平凉市、定西市、白银市、临夏州等八地范围内用随身携带的备用钥匙打开或用工具撬开光交箱,盗窃大量熔纤盘和光缆,破坏电信设施。报案被盗熔纤盘2618块,单个134元,属盗窃金额巨大。
秦某家人委托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 宋建军律师在拘留阶段就介入该案件。
宋律师在受托当日,飞往甘肃白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及会见犯罪嫌疑人。
宋建军律师就本案秦某盗窃熔纤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秦某盗窃熔纤盘数量不准确。
1.从起诉书指控来看,秦某、张某在汉中、南郑县、城固先、宝鸡市、平凉市、白银市等多地盗窃光交箱中的熔纤盘,但起诉指控秦某于靖远、会宁、平川区盗窃事件高度重合。
2.秦某、张某于2016年7月9日回南充陪女朋友过生日,于南充某饭店吃饭(有微信朋友圈照片为证),如果该情况属实,两被告人7月9日已经离开白银市,不可能在会宁、靖远、平川三个地方进行盗窃。侦查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提供被告人7月9日没有驾车经过高速公路回南充的监控。
3.就天眼记录的车辆行驶轨迹来认定两位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是片面的,侦察机关应该就两名被告人在临夏州市区几个光交箱的天网记录,不应仅凭被告人驾车通过民主西路来认定被告人的盗窃行为。
不能单纯依据报案单位的丢失清单来认定数量,不能仅一句被告人的供述来认定,没有结合报案单位的丢失清单和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现场对所有丢失熔纤盘的光交箱进行清点后,综合起来分析认定,现场辨认过程误导,缺乏对证据链条断裂细致、准确的分析,没有对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被告人秦某盗窃熔纤盘价值数额存在问题
对于平川区价格中心出具的《认定书》中 熔纤盘是以134元认定,而对第二笔盗窃熔纤盘按照40元一块计算。且几个报案单位均没有熔纤盘生产厂家、产品的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不能够证明熔纤盘的正确价格。
就此,宋建军律师在白银、临夏等多地查询、购买及发票提交给一审法院,说明《认定书》认定的价格,远高于国内同类差评400%以上。所以要求一审法院对该《认定书》重新进行鉴定。
宋建军律师对侦查机关、天网记录、报案单位的照片证据及报案材料等方面提出一些问题。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秦某、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秦某、张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甘肃省银川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