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建军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9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日杨某某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酒驾事实。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杨某某委托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来处理这起案件,雷声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了一位律师为杨某某来办理案件。
雷声律师评析:
一、雷声律师就杨某某情况提起上诉意见:
1、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2上诉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改判缓刑。
二、二审期间,雷声律师向法院出具杨某某居住的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某某村村民委员证明,证实其平时表现良好,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三、二审中院采纳雷声律师辩护所提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事实一致,鉴于上诉人所在的社区证实上诉人平时表现良好,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所提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中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判决主文: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上诉及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鉴于上诉人所在社区证实上诉人平时表现良好,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所提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及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