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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有趣之无因管理之债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45人看过举报


父母为已经出嫁的女儿治疗精神病而产生的医疗费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吗?答案是肯定的。出嫁女的父母可以向出嫁女的丈夫索要医疗费支出。这一点有点反常识,与善良风俗的要求不符。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何为“无因管理之债”;其次,要分析“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最后,要搞清楚“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范围。

 

一、无因管理含义,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首先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的意思;3、管理人就事务的管理并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范围,该费用是必须是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实际上,关于“无因管理之债”,明确了上述的概念及范围,文章开头的问题就变为:“父母对于出嫁女有法定的照顾义务吗?”父母对于正常的成年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支付抚养费的抚养义务。问题中的是出嫁女且患有有精神病,显然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支付抚养费的抚养义务吗?答案是否定的,父母不具有抚养义务。因为对于患有精神病的出嫁女,其监护人是她的丈夫,她的丈夫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按照监护人的监护顺序,其是当然的监护人,且夫妻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如果其未尽到抚养、监护义务,出嫁女的父母为了女儿的健康利益,为其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可以向出嫁女的丈夫主张基于无因管理的债权。这一点有点反常识,且与善良风俗的要求不符。但法律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在肖某某诉陈某某无因管理之债一案中,肖某某女儿褚某某系陈某某的妻子,患有精神病,陈某某怠于为褚某某治疗,肖某某为了治疗女儿的病情,辗转医院为期治疗,花去了不少的医疗费用。后肖某某以为女儿治疗构成无因管理,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返还医疗费用,法院支持了肖某某的主张,认为肖某某对于女儿病情的治疗,构成无因管理,其享有对于陈某某的无因管理之债,判决陈某某向肖某某返还医疗费用。

 

上述案例,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在法律上的适用,有趣,也有点反常识。但是确实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作者:季伟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之债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夫妻扶养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民法总则》: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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