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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还规定了冷静期,我的离婚诉讼受影响吗?

发布者:季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97人看过举报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该法典的施行,对于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有影响吗?答案是,2021年1月1日之前,诉讼已经结束的不受《民法典》的影响,未结束的受到《民法典》的约束,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受到影响:

 

一、离婚冷静期不影响诉讼离婚,影响的只是民政局协议离婚,所以离婚诉讼不受30条冷静期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隐瞒的,另一方可以直接起诉撤销婚姻关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隐瞒的,另一方不再提起离婚起诉,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法院查明一方婚前有重大疾病且隐瞒的,可以直接判决撤销婚姻。《民法典》实行之前,另一方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隐瞒的(除了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该起诉宣告婚姻无效),不能直接起诉撤销婚姻,反而,另一方要尽到夫妻扶养照顾义务,未妥善处理的,法院一般不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无需诉讼离婚,在婚内直接起诉一方,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用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有类似的规定,但仅限于一方婚内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分割的理由有严格的限定,例如一方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本次《民法典》,直接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并没有限定条件,注意不是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而是直接主张扶养费用,当然对于“需要扶养的一方”需要界定。《民法典》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沿用了《婚姻法解释三》 第四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四、抚养费、赡养费的支付条件的降低

 

《民法典》实施前,父母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之后有相关的意见规定了不能独立生活仅限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最高院指导案例中,对于离婚协议中对于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由约定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但本次《民法典》就字面规定而言,明显放宽了标准,对于离婚协议中没有就子女就读大学抚养费进行约定的,成年的上大学的子女可以直接起诉索要抚养费。

《民法典》实施以前,一般默认父母需要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但《民法典》实施后,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没有明确的年龄限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五、明确了感情破裂的标准,首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

 

具有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说,上面是夫妻双方离婚的最为常见的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应当认定为感情破裂,而之前的诉讼中,对于上述感情破裂的标准一般采取回避或慎重对待的态度,导致大量本应首次即判决离婚的案件,一拖再拖,久调不判。本次,对于感情破裂的,首次离婚就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有一个重大变化:《民法典》直接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施行以前,一方撤诉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要等到判决生效后六个月,等不能判决离婚,还要看感情是否破裂,本次《民法典》直接规定了两种不以感情破裂,即可判决离婚的情形,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是否还需要六个月的等待期?六个月内是否还能再次起诉?这是个问题,从诉讼效果看,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起诉的,法院直接判决离婚。这有明显的引导诉讼的意图,不至于发生频繁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在可预期结果的情况下,可以预见,选择再分居一年是上选。不会急着再次起诉。当然分居未满一年,一方的诉讼权利仍然是有的,六个月的等待期也是合理的。至于是否沿用,未见有明确解释。

 

七、法院需要判决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民法典》实施以前,法院一般就探视权进行笼统的判决,并不判决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民法典》实施以后,明确了,法院必须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判决进行判决,这也回应了现实当中,一方虽然获得了探视权,但是双方就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相互扯皮、推诿、拒不配合的情形,有利于乙方探视权的行使,也有利于法院的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八、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判决,注意这里相较之前增加了一个“无过错方”

 

可以肯定这里的有无过错,针对的是婚姻感情破裂有过错,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是要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的,当然《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几种感情破裂的标准,属于当然的有过错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不宜做扩大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九、关于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施行之前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是适用的前提条件。《民法典》施行之后,放宽了条件,不再需要上述限制条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补偿,这也符合大众的期待,体现了公平的原则

《婚姻法》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离婚损害赔偿不再局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呼应了现实需求,可以预见,长期的一夜情、嫖娼、同性恋、恋童癖、强奸犯罪等,也将归入“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总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必然带来离婚诉讼的重大变化,总体来说,权利行使的条件较之前更为宽松,更有利于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权利的保障;对于民政局协议离婚来说,增加的“离婚冷静期”,不构成太大的权利妨碍。

 

作者:季伟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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