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2日 4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徐某,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抓获,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某,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2015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9日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抓获,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涂梦婷、彭功平,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徐某为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23日收受被告人徐某转账人民币9000元为其代购毒品毒品氯胺酮25克。
2019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商场以人民币500元价格贩卖毒品氯胺酮一小包给被告人胡某某,并和被告人胡某某在上述地点当场吸食完毕;同日19时许在武汉市江汉区站台,被告人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氯胺酮0.6克给黄某、刘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氯胺酮0.6克予以没收。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胡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出资购买毒品并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胡某某明知被告人徐某为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仍帮助其购买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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