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2日 7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甘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高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韩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宋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宋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甘X与被告韩X、周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文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冬梅、黄X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高XX,被告韩X、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原告XX与被告韩X约定,将诉争房屋作为被告韩X与被继承人甘X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韩X所有,应视为原告XX处分其父遗产的行为。原告XX与被告韩X所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亦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并经过公证达成的,被继承人甘X生前留有自书遗嘱,自愿将其与被告韩X婚前的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XX系在不知道被继承人甘X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与被告韩X达成上述遗产分割协议,该意思表示并不完全真实。诉争房产经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公证。后原告XX发现被继承人甘X的自书遗嘱后向武汉市中星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该公证处作出维持公证的决定,故该公证书合法有效。因此诉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属于被告韩X所有,剩下属于被继承人甘X的50%的产权份额根据甘X遗嘱由原告XX继承。被告韩X、被告周X主张该遗嘱并不真实,因无充足证据证实,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原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该遗嘱真实有效。被继承人甘X生前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姚家山广场花城3号楼1单XX房屋已由原告XX继承,被告韩X也将其与被继承人甘X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安静小区8栋2单XX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赠与XX所有,若仅剩的一套房产全部由原告XX继承明显有违公平责任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新华家园********房屋由原告甘X继承50%的产权份额,被告韩X享有50%的产权份额;
二、驳回原告甘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77元由原告甘X、被告韩X双方共同负担(此款原告甘X已预付本院,被告韩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X支付57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XX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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