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7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行与储户之间属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储蓄资金安全的义务,而储户则负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生活中,常常出现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如何证明自己经适当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向储户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3年2月28日,甲在工行武昌支行下属的某新村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18的灵通卡一张(卡片为磁条卡,卡面颜色为黄色),并按银行提示设置了交易密码。2014年9月17日,甲发现银行卡内存款减少了28万余元。查询交易明细显示该卡于2014年9月16日发生POS机消费7笔共计260600元,ATM自助取款机取现8笔共计19400元,发生手续费113元,卡内资金余额共计减少280113元。甲遂以银行卡被盗刷为由向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张家湾街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得知上述几笔交易发生的地点均在广东省中山市。另查明,甲在案发前三个月多次在KTV等娱乐场所刷卡消费,并曾委托案外人乙、丙持涉案银行卡到银行网点取现或在POS机上刷卡消费,且将银行卡密码告知了乙丙二人。
甲多次以工行武昌支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工行武昌支行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工行武昌支行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对甲的赔偿请求置之不理。无奈之下,甲只得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行武昌支行赔偿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遭受的损失。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功平律师于2014年1月接受甲的委托,成为甲的委托代理人。彭功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银行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的安全管理,还包括银行卡在内的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银行应以最大限度防范银行卡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漏洞。现他人之所以能利用甲所持银行卡的伪卡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说明甲持有的真正银行卡内数据信息可以是被复制并被存储到其他伪卡内的,工行武昌支行的代理行和特约商户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这表明工行武昌支行制发的银行卡及其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未充分尽到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对甲银行卡内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甲向工行武昌支行索赔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此案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甲银行卡被盗刷主要原因在于甲未规范使用其银行卡,但他人之所以能复制甲的银行卡并盗刷走甲银行卡内的钱,说明银行系统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银行未及时察觉其系统风险,是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故银行应当据其过错程度对甲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甲自行承担被盗刷资金70%的损失,银行则承担被盗刷资金30%的责任。工行武汉昌支行不服该判决,以自身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不应对甲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武汉市中院所持观点和一审法院一致,遂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中,甲虽然最终成功向银行索赔了部分损失,但如果一开始甲就规范使用银行卡,此番诉累或许可以避免。本案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仅仅局限于交易工具和交易场所,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维护。因而,银行在处理日常事务时,除了对交易工具和交易场所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外,还应当定期对其交易系统进行必要的更新和维护,以防止有人利用系统漏洞窃取储户信息,由此给银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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