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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7日 5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如今,经济类犯罪案件越发普遍,合同诈骗案件作为经济类犯罪案件之一,更是层出不穷。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2017512日,宋某以杭州麻将机厂武汉地区代理商的名义,在本市东西湖区金银湖武汉客厅召开麻将机订购会吸引朱某、郑某11名省内各地经销商参与宋某以买10台麻将机送2台的形式开展优惠活动,现场与11名经销商达成口头订货协议,以每台收取200元定金的方式,收取了该11名经销商所给付的定金,均不等,共计17万有余。后宋某称麻将机要涨价,向11经销商催要尾款,又对上述部分经销商收取了其部分货款。然宋某收钱之后并未按约发货,仅对上述部分经销商交付了部分麻将机。拨打电话不通,营业场所也没有人,无奈之下,该11名经销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224日,宋某被抓获。武汉市黄陂区检察院于1112日向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起诉指控宋某涉嫌合同诈骗。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功平律师于20184月接收宋某家属的委托,成为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代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第三项“(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及该条第四项“(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之规定,显然宋某的行为是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触犯合同诈骗罪确属无疑。但彭律师认为,在该案中,对11名经销商受害时的交易状态不能一概而论。其中,宋某与11名受害人中之一的方某进行交易时系属正常交易,此时不应将其二人之间的交易金额视为宋某的涉案金额。此外,案发后,宋某家人立即赔偿11名受害人的损失,已得到11名受害人的谅解。

故彭律师遂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宋某某是在2016年收取了方某定金及货款,并部分发货,此时双方之间系正常经济往来。对于欠付方某的货款12万元,被告人宋某某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故该所欠货款不应计算至被告人宋某某诈骗金额中;2、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当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系初犯等,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可了彭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判决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货真价实”是做生意和创办企业的唯一秘诀,弄虚作假的生意人和企业终究是走不长远的。本本分分做人,老老实实做事,切勿害人害己,以免到头来是赔了夫人又折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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