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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起诉时可以主张吗?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9日 3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都说谈钱伤感情,可真正伤感情的并不是谈钱,而是借钱不还。许多人在自己囊中羞涩之际向朋友求助,事后却翻脸不认账,导致最后双方之间为此对簿公堂。

2013年9月22日,李四为了买房向朋友张三借款6万元,并向张三写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明,李四于2013年9月22日向张三借款6万元,该借款于2013年9月25日归还。后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李四并未将借款还于张三。张三多次向李四讨要借款,李四均未给予回应。张三无奈之下,遂拿起法律武器,于2014年12月15日向法院起诉。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功平律师于2014年8月接受张三的委托,成为其代理律师。在对案情作了仔细的分析以及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彭功平律师建议张三在向法院主张借款的同时,也向法院主张逾期利息。

彭功平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可知,若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应予支持的。故张三与李四之间虽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时间,所以张三向李四主张年利率为6%的逾期还款利息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彭功平律师还说,若借款人写给出借人的借条上仅写了借款金额,而并未写明还款时间和逾期利息,出借人也不用担心不能主张逾期利息,此时的逾期利息是从出借人向借款人讨要借款之日起计算,若出借人无法证明自己曾向借款人讨要借款,则逾期利息从出借人起诉之日起计算。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三的诉求,即判决李四于指定日期前归还张三借款6万元以及逾期利息1800元。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老赖当道的当下,我们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都要将书面材料写清楚,不要因为是亲戚或朋友就不好意思开口说,以免日后起了纠纷而无法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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