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9日 5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生活中,因为喝酒而引发的各种事故比比皆是,然而血和泪的教训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醉酒闹事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2017年5月29日晚上9时许,张三酒后在某餐馆门口拦下了用三轮车载人从门前经过的李四,要求已载有客人的李四把自己载回家,李四称,三轮车上已载有人,不方便再载客。张三听后,由于处于醉酒神志不清缘故,对李四不依不饶,强行要李四载其回家。后李四和张三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与张三一起喝酒的朋友王五、马六见状,遂帮助张三,一起对李四拳打脚踢,造成李四头部、胸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张三、王五、马六分别于2017年7月1日、7月13日、7月15日投案自首。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功平律师于2017年8月接受马六家属的委托,成为马六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代理律师。彭律师对该案进行仔细梳理后,认为本案可辩护的地方非常有限,考虑到马六已经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其家属也已为其向李四作了一定的赔偿,取得了受害人李四的谅解,遂决定为马六做罪轻辩护,向法院提出了马六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对于该罪,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张三、王五、马六因醉酒闹事,继而打伤李四,属于上述寻衅滋事罪中所列行为第一种,但考虑到三人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赔偿李四,因此法院最终对三人均只判处拘役五个月。虽然如此,但由于是刑事犯罪,三人的犯罪记录依然会被保存下来。所以说醉酒无小事,时时刻刻都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免给自己今后的生活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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