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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验总结--继承人分割共有物案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9日 15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死者长已矣,生者常戚戚。”亲人去世,留给我们的除了无尽的悲痛,可能还有无尽的纷争。虽然人们常说血浓于水,在利益面前,在价值不菲的遗产面前,再亲的亲人也可能会因此反目成仇,再亲密的关系似乎变得不堪一击。

2012年,张三(未成年)的母亲去世,留下两套房产。由于张三的母亲在世并未留有任何遗嘱,张三的父亲张五与张三的外婆王六遂协商,约定A房(三室一厅)由张三的父亲张五继承80%的份额,张三继承20%的份额,B房(两室一厅)则由张三的外婆王六继承80%的份额,张三继承20%的份额。后王六将B房中的一间房用于自住,另一间房则用于出租。所得租金王六全部据为已有,并未按约将张三对该房所享有的20%的份额的权益,即对应的20%的租金交与张三的法定代理人张五。张五多次索要租金未果,遂作为张三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B房。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功平律师于2013年接收张五的委托,代理其处理该案相关事宜。在了解基本案情之后,彭功平律师考虑到房屋作为不动产,不能进行简易的分割,遂建议当事人向法院主张要求王六支付张三占有的20%份额所对应的市场对价30万元。

最终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支持了原告张三的主张,判决王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房屋折价款1016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共有物的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本案中,祖孙二人原共同拥有亲人遗留下来的房屋,本应和睦相处,互相慰藉,却不曾想为了区区租金对簿公堂,或许这其中还有不为人知的隐情,但无论怎样,九泉之下的亲人如若有知,岂不心痛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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