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6日 3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根据《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当下已经明确列明的麻醉药品有121种,精神药品有130种,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虽然毒品是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违禁物品,但仍然有不少人抵抗不住毒品的诱惑而以身试法。如总是勒令不止的贩毒者,迷失心智的吸毒者,以及黑心“赚差价”的“中间商”。在大众看不见的各个黑暗角落里,有关毒品买卖的肮脏交易从不曾断绝。无论国家的法令多么严苛,打击力度多么沉重,依然不能使这些已经红了眼的人对贩毒和吸毒这种事望而生畏进而悬崖勒马,及时回头。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国家法律乃至个人生死,都显得那么无足轻重,不值一提。
2016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获知的线索得知被告人陈某1、陈某2有涉毒行为。当日下午1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汉阳区中国铁建国际城小区1栋楼下将被告人陈某1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装白色品体颗粒物2包。随后,公安机关从陈某1所租住的两套房屋内共搜得毒品若干,其中,甲基苯丙胺2316.6克,海洛因287.01克,四氢大麻酚1.3克,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咖啡因0.78克。
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功平律师于2016年7月接受了该案的委托,成为了陈某1的辩护律师。自接受该案之后,彭功平律师与其所在的律师团队分工合作,经过阅卷、会见以及查阅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文献之后,加之本案的情况所在,认为本案宜作罪轻辩护,遂向法院提出了陈某1虽所持毒品数量较大,但陈某1积极配合警方办案,没有拘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应酌情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定,陈某1犯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猛如虎,是祸不是福。倾家荡产结苦果,害己伤人无益处。作为一位奉公守法的良民,我们理应抵制毒品,让毒品和毒贩无所遁形,让吸毒者及时醒悟,让禁毒不再成为缉毒警察的专属,而成为你我他都必须背负的社会责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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