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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经验总结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3日 18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子曰: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然纵观当下,多数人都如下文中的李某一般,即便是在其位也未谋其“政”。

李某是A物流公司的管理部的负责人,负责公司物流承运商的选择和管理以及公司商品配送的管理。201610月,湖北B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经朱某介绍,找到李某,要求承接A公司子公司的快递配送业务。李某与朱某双方经过洽谈,签订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快递服务合同。金某为感谢李某以及朱某在促成此次业务合作以及维护双方业务开展方面的帮助,决定每单给予两人0.3元的回扣,其中李某的回扣份额60%,朱某40%。20171月伊始,直至2017年5月,李某共收到金某给予的回扣14.2万元,该回扣李某后全部用于其个人消费。

20176月20日,李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埔。武汉市东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20179月21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78月,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功平律师及其团队接受李某的委托,成为代理律师。在彭功平律师及其团队的努力之下,法院采纳了彭功平律师及其团队为李某所作的罪轻辩护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赃款14.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罪的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案中,李某共受贿14.2万元,理应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我所代理律师考虑到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还全部赃款,提出李某应当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结合全案案情以及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的情况之后,对李某判处较低的刑期

社会好比是一台精密的机器,每个行业机器上的各个零部件,只有各个行业的人员都能在其位,谋其职,尽其责,充当好自己小配件的角色,这台机器才能正常运行,一切也才会有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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