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3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2014年12月4日依法由审判员彭志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盼、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建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张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聚少离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了,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部分内容不属实,我和被告没有长期分居,我们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偶尔为家庭琐事争吵,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张某甲。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至小孩出生前夫妻感情尚可,近年因为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婚前感情尚好,婚后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被告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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