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02日 29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鄂0116刑初2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某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书认定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二审审理过程中亦无新的事实、证据。经依法全面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上诉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刘某诉称原判量刑过重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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