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8日 4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被告人吴某、肖某甲、张某甲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上诉人吴某的上诉理由:原审量刑过重,其不是主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
上诉人肖某甲的上诉理由:1、原审量刑过重,其不是主犯;2、认为其行为应当构成伪证罪,而非包庇罪。
上诉人张某甲的上诉理由:原审量刑过重。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肖某甲、张某甲明知肖某乙是涉嫌犯罪的人,仍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企图为犯罪的人减轻刑事处罚,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系共同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已经综合考虑上诉人吴某、肖某甲、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各自所具有的前科、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对各上诉人量刑亦在法定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吴某、肖某甲、张某甲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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