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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4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鄂0103行初18号 原告A,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代理人A、B,湖北XX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武汉市XX,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XX,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女,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市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锦城社区4栋1.2.3层1室, 法定代表人A,处长, 委托代理人A,男,系该处工作人员, 原告A(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武汉市XX(以下简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月1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目的已达到,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付),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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