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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湖北XX、湖北省XX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彭功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3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湖北XX、湖北省XX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昌XX民初字第0392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
被告:湖北省XX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湖北XX、被告湖北省XX大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A承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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